一、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行政措施;监督检查住宅与房产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负责房产行政处罚、裁决和行政诉讼。
2、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编制全县住宅与房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建设的统计工作。
3、负责拟订全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建设;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参与拟定全县房产开发地块出让方案;负责定期公布房屋重置价格;负责管理直管公房。
4、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监督房地产测绘活动,审核房屋测绘成果。
5、依法监督、规范全县房产市场;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管理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房产交易价格评估和中介服务工作;发布房产市场信息。
6、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装修、修缮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负责全县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7、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负责由县统一组织实施开发建设的大型住宅和重要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和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负责管理全县直管公房,指导单位自管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类房屋政策工作。
9、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负责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以国有资产代管人的身份监管有关企业。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